律师本色_第298、299章(合并)好吧,你很诚信!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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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98、299章(合并)好吧,你很诚信! (第2/2页)

是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三借款人对高利息是明知的,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

    根据《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可知,诈骗罪构成的核心要素是借款人因受骗陷入错误认识后处分财物。

    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不仅要审查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也要审查借款人是否存在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客观情况。

    套路贷不仅要求放贷过程中存在套路,而且要求套路是被告人取得财物的关键手段。

    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本案中,在案材料显示,被告人的大部分借款人明确表示因为急用贷款,被告人放款快捷,所以才接受上述贷款成本,另有部分借款人系在其他同类平台有借款历史或在本平台多次借款,还有部分甚至称借钱压根就不准备归还。

    而且在实际出借数额和还本付息数额均未超出借贷双方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是否选择展期逾期还款均由借款人自行决定。

    借款人根本不可能陷入错误认识,他们对平台的借款模式借款后果等均具有明确的认知,且被告人在放贷时已经明确告知借款本金借款服务费借款期限等,事实上平台展示的借款本金与到账金额完全是一致的,故而上述行为并不会导致借款人陷入错误的认识。

    综上所述,本案借款人在明知双方真实借款金额超高息的情形下,其仍向被告人支付钱财,显然并非属于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对此若以诈骗罪论处则无疑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方轶说完,放下了辩护词。

    被告席上的胡猛听傻了,眨着双眼看向方轶,他不知道马半山从哪淘换来的这位中年男律师,虽然他听不大明白对方说的那些专业词语,但是他觉得这位律师说的似乎对自己非常有利,而且比胡半山还能喷!

    对面的两名检察员虽然觉得方轶的辩护意见与自己所想的不一样,但是似乎又有点道理,但是不能认,绝对不能认,法院如果判了,拿回去汇报,要不要抗诉听上面的意见就是了。

    审判长依旧冷着一张脸,边听边思索着。

    马半山之前跟方轶已经探讨过三四次案情了,方轶的辩护意见他之前也看过,觉得写的很接地气,至少比他想的要全面。

    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猛涉嫌诈骗罪一案,本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审理结束。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宣判。把被告人带出法庭。审判长敲响法槌后,起身退出了法庭。

    休庭后,方轶和马半山并未离开法庭,马半山递给方轶一瓶矿泉水:方律师,你觉得这案子法官会怎么判?

    不好说,不过我觉得法官似乎早有了决断。方轶道。

    哦?怎么讲?马半山低声道。

    合议庭的三位法官,其中一位似乎对这案子并不感兴趣,应该是被从另外一个案子上拉过来凑数的。另外一位法官只是随便翻了翻案卷,应该也是来凑数的。中间坐着的审判长看起来似乎有点漫不经心,完全是在走程序,其实应该心里早就有了决定,不然不会如此方轶道。

    方轶的一番话说的马半山无言以对。

    半个多小时后,方轶和马半山走出了法院,一脸的轻松。法院最终判决胡猛不构成诈骗罪,无罪释放。胡总因为还有些手续要办,没与两位律师一起出来。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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