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章 《李昂抓鬼笔记》 (第4/5页)
师一脸看神经病的模样看向林歌:“神经,你和他们一样有精神病,这世界哪有什么鬼?” “要见鬼还不容易,你心脏好不好,心脏好就抬头看我肩上,心脏不好就看你身后。” 林歌话音刚落,律师只觉得眼前一花,看到林歌双肩位置搭了两只小脚,一晃一晃的。 但他敢肯定,一秒之前绝对没有! 律师下意识的侧头朝林歌肩上看去,就见一个穿着红色T恤、红色裤裙的小女孩盯着他笑道:“嘻嘻嘻,叔叔,我的新衣服好看吗?” 那妆容和笑容太过惊悚,律师两眼一翻,晕了。 林歌无奈的说:“唉,都说心脏不好就让你回头看看李昂了,看我这里干嘛。” 小丫头又侧过头看向紫宁:“大jiejie,我的新衣服好看吗?” 紫宁脑袋点得跟啄木鸟似的:“好,好,好,好,好看!” 经过李昂的介绍,大头和如花认识了林歌后,和他一起将律师抬到长椅躺下,掐人中。 律师一睁眼,顿时大叫道:“鬼啊!” 林歌一把将他揽住,淡定的说:“大白天哪有鬼。” 律师指着他的肩膀上说:“你,你,刚才,刚才,刚才我明明看到一个小女孩。” “还想见见吗?”林歌问。 律师赶紧摇头。 林歌道:“那我刚才说的话,你好好考虑一下?” 律师一脸为难的看向林歌:“可是……这两个还好说,杀了人的那个不好办啊。” “杀人也是为了驱鬼。” “但这和法官怎么说?” “你问我?我怎么知道?我可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绝不会干出什么把他们的精神病鉴别书的日期提前,又或者让法官也来见一下鬼这种事。” 众人:…… 律师眼睛一亮:“好办法。” 细节问题自然就交给律师去完善,林歌将自己的电话留给他,如果实在摆不平,就来找他帮忙。 律师走后,林歌安慰李昂的三个朋友:“放心吧,既然答应了李昂,我就会想办法把你们弄出去。实在不行,我向2002申请,阿群继承了李昂的盆栽,再加上李昂这只鬼,正好一人一鬼搭档。”
“2002?”寸头女,也就是李昂的忠实粉丝阿群问道:“那是什么?” 林歌简单讲解了一下2002的情况,李昂听了倒是很有兴趣,林歌决定回头就将他们介绍给阿潮认识。 而现在,林歌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 …… 回到写字楼,紫宁顿时觉得这里变得阴森恐怖了许多,小心翼翼的问道:“那个……我好像忘记买保鲜膜和巧克力了,你说我现在还有机会出去买一些吗?” “拿去。这对你来说,比保鲜膜和巧克力更靠谱一些。”林歌说着,递过去一张驱邪符。 “就一张,不能多给几张?” 林歌没理会紫宁,而是发现之前在出入口打瞌睡的老保安不见了,顿时有种不好的预感。 两人一路来到一楼监控室,发现两名保安正坐在一排排的监控器前一动不动。 但那些监控里的画面全是雪花,什么都看不到。 “喂,你们还好吧?”紫宁感觉有些不对劲,朝林歌身边靠了靠,大声问道。 嘎吱。 嘎吱。 嘎吱。 那两名保安坐的椅子,发出刺耳的声响,缓缓地转了过来,却见两人已经面目全非的惨死,左边的保安脸上有三道深可见骨的爪印,而另一个保安脸上全是血洞,仿佛被挖去了血rou。 “啊!”紫宁尖叫起来。 林歌淡淡的说道:“小声一点,吵得耳朵疼。我说你连鬼都见过了,还怕死人?” 紫宁张了张嘴,一时间不知道该怎么回答。 林歌查看了一下监控室,没有发现恶鬼的踪迹,这时,紫宁隐约听到有人在叫她的名字。 两人回到长廊,却看见之前送他们过来的唐佩助理,正站在大堂中间,向他们招手。 助理面色惨白,没有一丝血色,双眼无神,甚至有些凹陷下去,看着十分恐怖。 “紫宁。” “你下来啊。” “紫宁。” “下来啊,下来啊。” 商场中不断回荡着这个声音,喊得紫宁毛骨悚然,背后升起一股凉意。 “我,我们要下去吗?”紫宁有些害怕的问道。 林歌目光看向那助理,平静的说道:“下去也没用,我算是看出来了,这鬼的本事不高,基本上都是靠幻觉迷惑目标。但是普通人分不清幻觉和危险,逐渐就落入了恶鬼的圈套。要想解决它,只能找到大厦的命脉。” 紫宁恍然道:“哦!这就是李昂说的影响脑电波的精神力是吧?原来他说的都是真的?” “呃,真也不一定,可能他那一套理论只适合他。”林歌不知道该怎么解释,总不能告诉紫宁,《李昂抓鬼笔记》门槛就100精神力吧? “既然张劲强说那些小孩的骸骨在地下,那我们就直接去那祭祀的地方瞧瞧。” 林歌说完,两人走向电梯。 嘀。 电梯门缓缓打开,之前原本在大堂的助理却出现在电梯中,他面色惨白,仿佛被抽干了血,被泡胀、发皱的皮肤上,还有黑血浸出。 突然,只见助理猛地睁开眼,张嘴笑了起来,黑血顺着他的嘴角流下,猛地扑向紫宁。 紫宁早就被吓傻了,被林歌抓着手臂一拽,带到身后,同时一脚踹向助理,将他踹回电梯中。 “所以说搞那么多虚的,最后还不是要亲自出来袭击人?”林歌忍不住吐槽道。 “要不直接在大堂摆个擂台打了算了,省得我去找你!” 那助理口吐黑血,挣扎着从电梯中站了起来,再一次狰狞的笑着,朝二人扑来。 “一嘴血就别笑了,怪恶心的。” 林歌结起驱魔印一指:“叱!” 砰! 助理直接被一股巨力掀飞出去,撞在电梯门板上,凹陷下去一大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